“你再和我发生三次关系,就彻底结束!”
江西上饶。
【资料图】
李先生与黄女士相识于网上,黄女士称自己是离异,于是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。
相处一段时间后,黄女士认为双方性格不合,于是提出分手,可是李先生却不同意,提出再发生三次关系就彻底结束。
一天,李先生闯进黄女士居住的出租屋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当日黄女士便报警,可在第2天却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案件,理由是不想让老公和亲人知道此事。
几天后,李先生又找黄女士表示再发生三次关系,就彻底结束。黄女士无奈同意。
可是当发生完第2次之后,黄女士见李先生有反悔的意思,便不打算继续发生了。于是,李先生又强行发生了一次关系。
数日后,李先生被抓获。不过李先生辩称此事是黄女士自愿的,在发生关系时,她向我要钱了,前两次要了100,第三次要了500,一共要了700元。
【法海说法】
1.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236条之中,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犯该罪的,至少要判处3~10年有期徒刑。
该罪名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。作为一个女性,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性权利,包括卖淫女,包括具有情人关系的双方。当然,由于我国暂时不支持婚内强奸,所以在正常婚姻关系中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,是无法认定为强奸罪的。
2.正是由于强奸罪有这样的特殊性,所以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特殊的强奸案件。
比如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,卖淫女突然反悔了,这个时候嫖娼的男子,强行继续交易的话,那就涉嫌强奸罪。
再像本案这种情况,黄女士已经表示不想继续发生关系了,这个时候李先生继续用强,无论之前有几次双方是自愿的,或者之后双方有几次是自愿的,只要其中一次李女士是不同意的,那么这一次就可以构成强奸罪。
3.在第1次报警之后,黄女士申请撤销案件。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。但是,刑事案件不是黄女士想报警就报警,想撤销就撤销的。
毕竟强奸罪是一种公诉案件,是由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的,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了,除非发现有立案错误的情形,否则不能轻易撤销案件。
而且,如果已经案件已经走上刑事程序了,后来黄女士却反悔说自己是自愿的,那么,如果造成一定后果的话,最终可能需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。
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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